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来源: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理解与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当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导致他人损害时,被侵权人若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并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就明确了在 “开门杀” 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
在赔偿顺序上,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购买的保险,其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在 “开门杀” 事故中,交强险先行赔付,能够确保受害人在第一时间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若交强险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那么接下来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其赔偿范围和额度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只有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都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 。
关于追偿规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原则上不能向乘车人追偿,但如果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态度,若乘车人故意通过开车门的方式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被保险公司追偿 。
保险视角: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角色
在 “开门杀” 事故的责任赔偿体系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们是受害人获得经济赔偿的重要保障 。
交强险,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制度 。其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基本保障性等特点。只要机动车上路行驶,就必须购买交强险。在 “开门杀” 事故中,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只要该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需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这些限额为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提供了最基础的经济支持 。
商业三者险,则是投保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设立的保险 。它是对交强险的有力补充,其赔偿范围和额度通常比交强险更为广泛和灵活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额档次 。在 “开门杀” 事故中,当交强险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商业三者险就会发挥作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在一些 “开门杀” 导致受害人严重伤残的案例中,受害人可能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护理,这将产生巨额的费用,交强险的赔偿往往只是杯水车薪,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受害人后续的康复和生活 。
在以往的 “开门杀” 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承担乘车人责任部分的赔偿,这种做法不仅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而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层面来看,它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避免了保险公司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逃避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从社会层面来看,它强化了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受害人能够更顺利地获得赔偿,减轻了事故对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冲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
保险在 “开门杀” 事故中承担着分散风险和保障受害人的重要使命 。对于机动车一方而言,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将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避免了因一次事故而导致倾家荡产的风险 。对于受害人来说,保险赔偿是他们获得经济救济的重要途径,能够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活,减轻事故带来的伤害 。
责任承担:乘车人与驾驶人的责任
在 “开门杀” 事故中,乘车人和驾驶人通常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责任认定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逻辑 。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在 “开门杀” 事故里,乘车人作为车门开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对车门开启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直接的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则 。若乘车人在开门时未履行谨慎观察义务,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他人损害,其行为显然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 。
而驾驶人虽然并非开门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也不能免除责任 。驾驶人对车辆的停车位置、停车状态具有控制权,其停车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 “开门杀” 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控者,还应当在乘车人下车前,提醒其注意观察车外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开门 。若驾驶人未选择安全的停车地点,或者未对乘车人进行有效的提醒,未尽到管理义务和提醒义务,其过错行为与乘车人的开门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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