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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6-06-04 19:17|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对此,《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此条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有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驾驶人情况等予以充分注意,携手构筑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

  理解与适用

  借车事故责任认定基本原则

  在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明确的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这一规定有着清晰的逻辑和重要意义。从驾驶行为本身来看,使用人是直接操控机动车的人,其驾驶行为直接决定了是否会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比如,在日常道路上,若使用人超速驾驶、疲劳驾驶或违反交通规则,那么发生事故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此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是对其危险驾驶行为的直接约束。

  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一规定符合 “谁行为,谁负责” 的基本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它督促机动车使用人在驾驶时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时刻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和谨慎的驾驶态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

  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无需对借车引发的事故负责。当他们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就需要在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那么,怎样才会被认定为有过错呢?第一种情况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比如说,车辆的刹车系统出现故障,车主明明知晓却没有及时维修,就把车借给了别人,而借车人在驾驶过程中因为刹车失灵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车主就存在过错。第二种情况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就像把车借给没有驾照,或者驾照类型与所借车辆不匹配的人,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要担责。还有一种情况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还出借车辆。例如,在一场聚会上,车主明知朋友喝了很多酒,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仍然把车借给他开,结果朋友在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车主的过错就很明显。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驾驶过程中,冯某超速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冯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 40% 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某因为明知冯某饮酒还借车,就需要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与冯某共同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 。

  赔偿费用总和限制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限制规定,那就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确保整个赔偿体系的公平合理 。从被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其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是基于实际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合理计算得出的。例如,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车辆严重受损,维修费用为 5 万元,同时因受伤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 3 万元,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万元,那么其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就是 10 万元。责任主体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能超过这个 10 万元,这就保障了被侵权人能够获得足额的赔偿,弥补自身的实际损失,不会因为赔偿不足而陷入困境 。

  从法律公平的角度来说,这一规定避免了被侵权人获得过度赔偿,防止有人利用交通事故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没有这个限制,可能会出现一些被侵权人夸大损失,或者责任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导致赔偿费用远超实际损失的情况,这不仅会损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法律的公平公正,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所以,这一规定在保障被侵权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合理、有序的轨道上进行 。

  追偿权的行使

  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了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赔偿费用后,他们就拥有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权利,并且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追偿请求是予以支持的 。这一规定赋予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后的救济途径,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比如,在一个实际案例中,甲将车借给乙,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于甲对车辆的缺陷存在一定过错,与乙共同承担了赔偿责任,甲先行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甲就可以依据这一法规,向乙追偿乙应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费用 。在追偿过程中,法院会审查追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比如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支付的赔偿费用超出了自己的责任范围,以及追偿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追偿请求,确保他们的追偿权得到有效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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