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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只有一审法院受理错误这一情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根据该规定,只有出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错误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才能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再149号

        .......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根据该规定,只有出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错误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才能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泰盛恒公司根据其与利群公司订立的《土地项目转让协议书》,诉请确认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2017年3月1日归其所有、利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土地及项目转让过户手续。这一行为表明泰盛恒公司与利群公司之间就利群公司应否承担继续履行《土地项目转让协议书》项下的合同义务的争议已经存在,泰盛恒公司具有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是该合同项下土地及项目所有人法律地位的诉讼利益,由此避免由于争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因此,泰盛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具备原告行使诉权所需要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争议和诉的利益两个要件。同理,第三人奥德公司诉请确认泰盛恒公司与利群公司所签订的《土地项目转让协议书》无效或依法予以撤销,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受理泰盛恒公司、奥德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泰盛恒公司、奥德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在奥德公司针对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项目转让协议书》效力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奥德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综上,泰盛恒公司关于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受理的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41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周其濛

  审   判   员   宋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席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