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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5年12月28日,有幸受中国政法大学柯华庆教授所邀,参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法哲学纲要》研讨会,在会上,从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象,我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了思考,以下文字根据参会发言整理而成。
刑事法律实践性的法哲学思考
法哲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其核心价值在于为法治实践中涌现的各类矛盾提供理论指引与解决方案。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中的作用愈发凸显,但与此同时,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动性、规则的普遍性与个案的特殊性之间的张力也日益显现。
作为长期从事刑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我感受到我国刑事法律存在的一些矛盾现象,并对这些现象做了一些思考。
一、刑事罪名不断增加、刑事打击面不断扩大与社会安定团结的矛盾
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的犯罪圈却在不断扩大。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定了413个罪名。此后经过多次修正和补充规定,截至2021年2月26日,现行刑法共有483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25年间经历了十二次《刑法修正案》修正。自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七次罪名补充规定。至此,《刑法》罪名由原来的413个增加到了483个,新增了75个罪名(一分为二增加了2个罪名),删除了3个罪名,合二为一减少了2个罪名,对应修改了42个罪名。
在所有罪名中,以危险驾驶罪影响最大。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确实减少了醉驾行为,但实践中“醉驾”案件大幅上升,数量十分惊人。2022年,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罪占了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27.7%,其中有三个省份醉驾占比超过40%,全国每年有近30万人因醉驾而入罪。这个庞大数字的背后,是无数个体及其家庭被推向社会对立面的风险,社会治理难度加大。针对这种情况,司法实务界围绕限制处罚范围,作了很多有益探索。2023年“两高两部”出台新规,明确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可不予起诉。新规出台后,危险驾驶罪案件显著下降,占比从2022年的27.7%,下降到2024年的16.93%,但绝对数仍然不少,后续情况需要持续观察,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深入思考。
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明显的“扩张”态势,从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到刑法修正案(九)新增21个罪名、完善14个罪名的罪状,刑事罪名的数量不断增多,刑事打击范围也随之扩大。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有深刻的现实背景,也符合特定阶段社会治理的需求。在社会转型期,我国面临着传统风险与现代风险的叠加,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新型风险不断涌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也需要刑法及时补位,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也要求刑法强化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这些都构成了刑法扩张的合理性基础。
但从法哲学视角来看,刑事罪名的增加与打击面的扩大,若把握不当则可能与社会安定团结的目标产生矛盾。刑法的核心功能在于惩治犯罪、保护法益,但同时也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即刑法应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调整时才介入。过度扩张刑事打击范围,容易滋生“刑法万能论”的倾向,忽视综合治理的重要性,甚至可能将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导致公民行为自由受到过度限制。此外,刑事打击面的不当扩大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法律的抵触情绪,破坏法律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反而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安定。
化解这一矛盾,需坚守法哲学中的比例原则与谦抑原则。在立法层面,应科学划定“犯罪圈”,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道德失范行为的界限,避免将无需刑法规制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在司法层面,应强化对罪名适用的严格审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做好刑法与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的衔接,确保刑事打击的精准性。唯有如此,才能在发挥刑法惩治功能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二、量刑标准的确定性与定罪量刑情节不确定性的矛盾
——以受贿罪为例
量刑作为连接定罪与执行的关键环节,其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从法哲学角度而言,量刑既需要具备确定性以保证同案同判、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又需要兼顾灵活性以适应个案的具体情况,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但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标准的确定性与定罪量刑情节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受贿罪的量刑实践便是这一矛盾的典型体现。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量刑设置了明确的数额标准与档次划分,
【司法解释】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检《关于国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6〕8号)规定可知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定的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执行,亦对相关人员最高只能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具体标准,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即具有特定情形,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有特定情形,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有特定情形,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看似确立了清晰的量刑标准。但与此同时,刑法又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而这些情节的内涵与外延在法律条文层面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完全依赖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这种立法模式导致受贿罪的量刑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方面,量刑档次交叉重叠现象严重,如个人受贿数额在150万至200万元之间,既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时甚至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容易出现“同罪异罚”“重罪轻罚”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情节”的不确定性,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进一步加剧了量刑的不统一。
这一矛盾的本质,是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张力。量刑标准的确定性是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通过明确的规则限制自由裁量权;而量刑情节的不确定性则源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化解这一矛盾,需从法哲学层面平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在立法上,应进一步细化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明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模糊条款的认定标准,减少量刑档次的交叉重叠;在司法上,应强化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同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量刑理由。唯有如此,才能既保证量刑的统一性,又兼顾个案的特殊性,实现受贿罪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三、罪刑法定与法的变化的矛盾——以鹦鹉案为例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核心内涵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与明确性,禁止溯及既往与类推适用。但社会现实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必然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出相应调整,这就使得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稳定性与法的变化性之间产生了天然的矛盾。山东鹦鹉案的审理过程与结果,便充分展现了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与解决路径。
山东鹦鹉案中,被告人因收购、出售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和太阳尾椎鹦鹉,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核心依据是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将人工繁育的保护动物与野外生长的保护动物同等对待,均纳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规制范围。但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人工繁育的鹦鹉与野外鹦鹉在生态价值上存在本质区别,将此类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似乎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也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22年“两高”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且作为宠物买卖的野生动物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检方据此撤回起诉,被告人重获自由。
但在此之前,许多情节比之更轻的行为却大都入罪被判处了刑罚,如深圳鹦鹉案,2016年王鹏被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2017年11月6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18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判决。
从法哲学视角分析,深圳鹦鹉案与山东鹦鹉案的不同的处理过程与结果,是罪刑法定原则与法的变化性之间矛盾的化解过程。罪刑法定原则并非要求法律一成不变,其本质是禁止以不确定的法律对公民进行处罚。当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变化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更贴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时,这种变化不仅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反而能实现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化解这一矛盾,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的法律调整机制: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趋势,减少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发展对法律适用提出的新要求,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底线的前提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法律的普适性与法律术语的专业化的矛盾
法律的普适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意味着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规则,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其内容与精神应被社会公众所理解和认同。然而,法律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体系,为了追求逻辑的严谨性与表述的准确性,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专业化术语体系。这种法律术语的专业化与法律的普适性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成为影响法律实践效果的重要因素。
法律源于生活,是对社会常识、习俗与纠纷解决经验的抽象与提炼,本应与公众的生活逻辑相契合。但在法律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为了实现体系上的自洽与规则的普遍性,立法者需要对生活中的具体现象进行筛选、裁剪与逻辑重构,逐渐构建起一套远离日常语言的专业化术语体系。例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的“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术语,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与公众的日常认知存在明显差异。这种专业化的术语体系,如同一座“围城”,内部结构严谨、秩序井然,但外部公众却难以理解,导致法律的精神与内容无法有效传递给社会公众。
这一矛盾的存在,不仅可能导致公众因不理解法律而误触法律红线,更可能引发公众对法律判决的不认同,削弱法律的权威。从法哲学视角来看,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逻辑的严谨性,更在于其社会认同度。化解这一矛盾,需要实现法律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平衡。在立法层面,应尽量简化过于晦涩的术语,对于必要的专业术语,可通过立法解释、附则等方式明确其内涵;在司法层面,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判决理由,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判断结合起来;在普法层面,应加强法律术语的通俗化解读,让法律走出“专业城堡”,贴近生活、贴近公众,真正实现法律的普适性价值。
五、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建立与西方法律文化移植的矛盾
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建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其本质是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构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法治模式。而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现代法治起步较晚,不可避免地需要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果,法律移植成为法治发展的重要途径。但西方法律文化植根于其特定的历史传统、社会结构与价值观念,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现实存在显著差异,这就使得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建立与西方法律文化移植之间产生了矛盾。
西方法律文化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优先保护,其法律制度的设计多围绕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展开。而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强调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优先性,注重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这种价值取向贯穿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如果盲目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而忽视我国的文化传统与社会现实,必然会导致法律制度与社会实际脱节,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在某些民事法律制度的移植过程中,若单纯照搬西方的个人权利至上理念,而忽视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与集体观念,就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从法哲学视角来看,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与民族性,法律移植必须遵循“本土化”原则。化解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立与西方法律文化移植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处理好“借鉴”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深入研究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借鉴,避免盲目照搬;另一方面,要立足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治理实践与基本国情,进行法律制度的自主创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全过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移植与本土实践的有机融合,让法治体系真正适应我国的社会发展需求,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结语
法哲学的实践性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上述五大矛盾本质上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张力的具体体现。化解这些矛盾,既需要坚守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与核心价值,又需要立足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应始终以法哲学为指引,平衡好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关系,兼顾借鉴外来经验与立足本土实际,不断提升法治实践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持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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