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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8 23:08|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

  金规〔2024〕6号

  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理财公司,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的基础上,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办理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将18号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农村中小银行应当于2025年12月31日前落实该要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积存产品以及代理销售的国债、理财产品可以在到期或赎回后,按照18号文要求办理提取,其本金和实际收益一并计入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账户限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引导提取申请人合理安排提取时间,协助提取申请人向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申请办理赎回或非交易过户。

  三、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要求。

  四、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已故存款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五、已故存款人账户汇入丧葬费、抚恤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18号文关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要求,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的简化提取。丧葬费、抚恤金不计入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账户限额。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尽职免责机制,对于由简化提取引起的投诉、诉讼、资金损失,办理人员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实行尽职免责。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分支机构落实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相关要求的培训和督促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

  八、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发至监管分局、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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