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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备案和平时使用备案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0 16:32|来源:安康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安国动发〔2026〕5号

  各县(市、区)国动办,高新区住建局、恒口示范区经发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安康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备案和平时使用备案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

  安康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备案和平时使用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办理人防工程有关工作服务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市级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档案备案和平时使用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  安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市级人防工程相关备案并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安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市级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设备等单位进行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责对工程质量及其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认定。在竣工验收报告中须明确验收合格结论。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市质监站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勘察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所提交的材料承担法定责任。市质监站依法依规实施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抽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备案及平时使用备案并领取《工程备案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在收齐备案资料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人防主管部门可参照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九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的相关备案及其相应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已竣工人防工程的事后监督管理,并对已备案人防工程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6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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