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平利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18日。
附件:《平利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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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利县天然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的单位、团体、协会等组织以及直接从事垂钓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我县境内的岚河、黄洋河、坝河、吉河、太平河及其主要支流。
本办法所称天然水域不包括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库、池塘等封闭性的由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或管理的水域。
第二章 禁钓区范围和禁渔期管理
第五条 综合考虑平利县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兼顾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规划禁钓区。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平利县行政区划内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坝河流域县城规划区重点河段(东起连仙河大桥、西至平利县普济寺水文观测站);
(三)黄洋河流域洛河镇洛河街村上游滚水坝至大贵镇百家湾村卫生室河段;
(四)岚河流域八仙镇松阳村渡船口至乌药山村沙沟口,正阳镇境内岚河水域。
前款规定的禁钓区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牌。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禁钓区外的水域为允许垂钓区。
第七条 依据《陕西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结合鱼类繁殖保护以及防洪抗旱、安全维护等工作需求,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禁钓区和禁渔期内,平利县境内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八条 休闲垂钓应当遵循“一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道具进行垂钓,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采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以及笼子钩、连体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三)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
(五)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
(六)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垂钓中相关行为的限制:
(一)钓获物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联系县农业农村部门妥善处理;
(二)禁止垂钓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三)禁止钓获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各地应当制定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应急救护预案。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损伤的,垂钓者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误钓到其他禁钓品种及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
第十条 倡导安全文明垂钓,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对自身安全负责,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钓区,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严格审批。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各镇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垂钓监督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和镇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二)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涉渔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根据职能职责落实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加工、销售、买卖渔获物及禁钓工具设备交易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三无”船舶非法垂钓行为。
(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
(六)县水利部门(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依法查处河湖岸线影响水域行洪的非法钓鱼固定设施,引导“护河员”做好政策宣传、劝阻非法垂钓行为。
(七)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
(八)各级各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牌以及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体平台,做好政策宣传,规范垂钓行为。垂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垂钓活动,共同营造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
第十四条 鼓励广大群众通过公开渠道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本办法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办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依照该法典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法律责任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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