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郭某华诉李某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6-07-2-411-001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粤0118民初25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3.23
裁判要旨
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6-07-2-411-001
郭某华诉李某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驾驶人逆行致使他人躲避不及造成损害,即使双方无接触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逆行过错;责任比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3日,李某希驾驶小型轿车右转弯驶入辅道后逆向行驶,导致迎面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郭某华躲避不及而摔倒受伤。后郭某华被送医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华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靠右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希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郭某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希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郭某华人民币180000元(币种下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郭某华160960元。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2025)粤0118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向郭某华赔偿医疗费等254496.72元;二、驳回郭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双方无接触的情形下,李某希是否应对郭某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即为交通事故,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应遵守交通标志标线靠右通行。机动车驾驶人逆行会直接破坏正常通行秩序,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构成现实、紧迫的危险,迫使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行人紧急避让,通常属于较为严重的过错行为。对于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在确定损害责任的分担时,要对该行为的性质给予充分评价。
本案中,李某希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导致郭某华在躲避李某希车辆时倒地受伤。同时,郭某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右侧行驶,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及双方违章通行程度、过错大小,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希承担80%的过错责任、郭某华承担20%的过错责任。因李某希驾驶的小型轿车已投保保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裁判要旨
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第1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第1款、第35条、第119条
一审: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8民初251号民事判决(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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