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勇,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陕西省镇安县青铜关镇铜关村三组人,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8012064056,联系电话13720450236。 我现在要告诉各位网友下边这件事,请大家都来评评理,看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镇安县人民法院是不是听党的话,是不是依法办案? 我们家与邻居曾经为出行通道发生纠纷,经过有关部门调解,确认我们两家的通道最少应该在2.2米。但之后,对方却在该通道上私搭乱建、堆放杂物,致使通道现在只有80公分左右,严重妨碍了我们家的正常通行,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度不便。经多方协商无果后,我们家于2020年5月7日向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立即拆除违法建筑、清理通道上的杂物。 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我们的起诉合法合情合理。 依据当时适用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我们起诉的案由应该是一级案由“物权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所有权纠纷”所属三级案由“相邻关系纠纷”下的四级案由“相邻通行纠纷”。 叫我们想不到的是,对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却拒绝受理,死活不接我们的民事起诉状,一直拖了两个多月。 无奈,我们只好于2020年7月15日,将民事起诉状用EMS邮寄给了负责登记立案的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青铜关法庭的陈庭乐法官。经查询,我们的诉讼材料,陈庭乐法官于2020年7月16日14时59分零1秒签收。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情却叫我们瞠目结舌——我们的诉讼材料在陈庭乐法官手里仅仅只过了一夜,就被其在2020年7月17日9时10分10秒又通过EMS退给了我们。 早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随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为严格执行党纪国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为做到令行禁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可见,镇安县人民法院的陈庭乐法官无视党纪国法! 面对陈庭乐法官无视党纪国法的行为,我们只能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有权选择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谁知,我们的投诉在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面前也碰了一鼻子灰。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真正是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我们跑了几个月,得到的结果是一拖二推三忽悠,我家的民事起诉状仍然无法按党纪国法的要求实施登记立案。 他们就是这样逼得我们走投无路,我们只好如法炮制,又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EMS给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邮寄了投诉信。经查询,我们的投诉信他们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但至今将近三个月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始终按兵不动! 我愤怒了:哪有这样履行法定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 此事之所以叫我愤怒,是因为它发生的时间节点,恰恰是2020年从上到下要求各级法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自查评估期间,不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镇安县人民法院是如何对自己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进行自查评估的,难道就是这样明目张胆地给最高人民法院下巴底下垫一块砖了事?我认为,这是现代版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镇安县人民法院不但忽悠当事人,也在忽悠上级人民法院,忽悠党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发此帖的目的,是希望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镇安县人民法院遵纪守法,踏踏实实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把“两学一做”真正落到实处,努力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树立敬畏法律之心,下决心根治立案难,给当事人真正创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我更希望这两家法院在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以刀口向内、刮骨疗毒的精神,认真处理此帖暴露出来的无视党纪国法、不守政治规矩问题。 最后,我希望同样遭遇立案难的各位网民,将本网帖顶起来、转出去,让周强大法官能看见!
下图 该投递流水显示,我们的诉讼材料在陈庭乐法官手里仅仅只过了一夜,就又被退给了我们。
下图 该投递流水显示,我们的投诉材料在商洛中院监察室压了将近三个月,至今渺无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