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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阅:29863/回:3)请各位指点:是我们告错了还是司法机关搞错了? 我们家的成员郭*玉、郭*怡、郭宝宝、南淑琴、鬲新安、鬲晓明、鬲竹玲等,均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 这起刑事案件导致我们家成员一死亡一重伤两轻伤。 我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我国三级法院先后下达了四份法律文书,均认为共同对我们家成员实施加害行为的被告崔*叶、康*应承担法律责任,却又不判令崔*叶、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的说法,可参看后附的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我们不服,请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实施监督。 奇怪的是,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虽然也认为崔*叶、康*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却又认定法院不判决崔*叶、康*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没有问题。 这不是在唱绕口令吗? 我们无奈,只好将此事公开,目的是请各位指点:是我们告错了还是我国的检、法两院搞错了?下一步,我们该怎么办? 请大家踊跃留言,给我们提供帮助!谢谢! 下图:(2016)陕10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下图:我们饱含血泪、愤怒和绝望的抗诉申请 下图: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的通知 楼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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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我们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受到了热情接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接待人员阅看了我们在陕西法帮网上发的帖子《请各位指点:是我们告错了还是司法机关搞错了?》,审查了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先后形成的五份法律文书,提醒我们折返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查阅本案一审案卷。通过查阅本案一审案卷,我们发现,当年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仅仅只将鬲某贵、鬲某利、鬲某财列为被告人;对崔某叶、康某二人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共同造成一死、一重伤、二轻伤的事实虽予认定,却没有追诉。原来有这样深的猫腻啊!对此,我们该怎么办?万能的朋友圈,请赐教! 奇数贴(如:3.5.7.9楼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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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认为她们应该赔偿,却又认定法院不判决民事赔偿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没有问题。就等于是认为该赔却不判决他们赔。这就是法院的神逻辑,这样的法律判决结果是学前班的三岁娃出的吗? 偶数贴(如:2.4.6.8楼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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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检查院玩忽职守,坑害受害人,是国家给予你的权利还是你们手里的政权利是你 奇数贴(如:3.5.7.9楼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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